2022年宁夏给派出所的巡防队员发制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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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队员是没有制服的

穿迷彩戴红袖箍,没有独立执法权,协助警察进行治安维持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治安象征意义。巡防队员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巡防队员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巡防队员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维护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著 装 范 围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 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钮扣、领带。

第四章配 发 标 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五章服 装 管 理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 *** 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 装 经 费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专案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 候 区 域

第十八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 *** 、新疆等八省区。

二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九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区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税务制服配发品种如需适当调整的,由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印发的《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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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条 凡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是指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授予行政执法证的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范围标准,一律按服装数量减半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员统一着装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条 执法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帽子。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纽扣和领带。

第三条 春秋服、冬服:春秋服、冬服均为毛涤混纺面料,上衣为小翻领西服式样,单排三粒扣,两个暗口袋;西裤为简裤。

夏服:衬衫为涤棉混纺面料。短袖衬衫为小翻领,单排四粒扣,两个明口袋。长袖衬衫为竖领,单排五粒扣,两个明口袋;西服简裤或裙子为毛涤混纺面料。

防寒服:桃皮绒涤纶复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内胆,竖领,两个暗口袋,后腰下方中间开叉。

第四条 执法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裤子。首次着装发2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衬衫、短袖衬衫、夏裤或裙子。首次着装发2套(女同志裤子、裙子自选一种),热区使用2年,温区使用3年,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和裤子。首次着装发2套,热区使用5年,温区、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1件。温区使用10年,寒区使用8年,期满换发1件。

第五条 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别配发帽子一顶,男士为大檐帽,女士为大檐帽或圆帽,使用4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配发冬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六条 执法标志

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随执法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首次着装发2条,使用3年,期满换发1条。 第七条 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执法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执法服装及标志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标志、颜色,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第十条 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一)离休、退休以及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不退)。

(二)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服装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三)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制作服装。

(四)离休、退休人员,一律不制作服装。 第十二条 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区);

(二)热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省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执法服装的换发年限如需调整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